办卡第二天想退被索千元违约金 消费者告商家胜诉( 三 )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

15天内无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昨天 , 六合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根据《省消保条例》规定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 ,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 ”故判定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面对判决结果 , 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坦言 , 这3个多月的等待是值得的 , 这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给消费者送来的“大礼包” 。 如今一些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 , 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 , 既违背相关法规 , 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本案的判决 , 既有助于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 也是对商家在预付费方面私设不公平条款的有力打击 , 对解决预付卡纠纷问题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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