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定期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费

  央广网沈阳3月1日消息(采访人员徐志强)辽宁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 , 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 , 构成犯罪的 ,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法》自今年4月16日起施行 。

  《办法》中所称机关事务 , 是指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 《办法》提出 ,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 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

  在经费和资产管理方面 , 《办法》规定 , 要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 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 。

  在服务管理方面 ,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务实节俭的原则 , 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 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 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接待 , 或者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和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国(境)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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