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四 )

经鉴定 , 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 , 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 , 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 , 王某某腹部受伤 , 均属轻微伤 。

二、案件处理意见及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 ,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 , 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检察机关认为 ,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 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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