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离婚当日一方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 )
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 , 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 , 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 。 但李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 侯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 , 也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 。 因此 , 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 , 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显著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 缓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 。 对于债权人而言 , 须审慎注意义务 , 在形成债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写明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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