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抄袭再现:知识产权保护需法律亮剑( 二 )
退一步来说 , 即便花粥对他人作品作了若干改编 , 也不能改变侵犯他人权利的客观事实 。 《著作权法》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视为侵权行为 。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 花粥作为侵犯著作权人 , 虽说还够不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也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平心而论 , 改革开放40余年 , 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但仍旧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 翻看之前的报道 , 类似花粥这样的“抄袭”“剽窃”行为并不罕见 , 但进入行政处罚、司法诉讼 , 付出违法代价的少之又少 。 究其原因 , 既有“打擦边球式”违法侵权 , 界定难度大的因素 , 也有违法成本过低 , 间接“刺激”违法的因素 。 其次 , 也和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低不误关系 。
比如 , 近期国内某知名画家涉嫌剽窃比利时艺术家作品 , 采访人员曾第一时间联系本人 , 却被回复称“我们正在争取与这位艺术家联系”“这是对我影响至深的一位艺术家” 。 而究竟是抄袭、剽窃他人知识成果 , 还是“影响至深” , 不应只由这位艺术家在此自说自话 , 在立法、司法上更应当有更清晰的界定 。 但实际上 , 我国虽然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 , 也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 但其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 , 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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