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现贫困当事人应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二 )

《意见》要求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 , 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 , 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 , 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

《意见》强调 ,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 , 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 , 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 。 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 , 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 急需救治 , 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 , 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 , 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意见》指出 ,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 , 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 , 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 , 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 。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 , 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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