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行付四宗违法行为遭央行罚590万 两名责任人罚31万(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 对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两名相关责任人共处以31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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