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支招”妇女婚内自我保护( 二 )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市大足区的何某(女)与肖某於2014年结婚 , 婚後购买客车一辆以肖某名义挂靠在第三人名下进行实际经营 。 後两人因感情不和 , 肖某提出离婚诉讼 , 在此期间 , 肖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进行了出售 , 获得价款7.2万元 , 并称用所得款项偿还了购车所欠借款 。 对肖某的卖车行为 , 何某并不知情 。 由於与肖某协调分割财产事宜无果 , 何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分割案涉车辆 。

  此案中 ,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客车 , 在双方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之情形下 , 包括该车出售变卖之款项 , 均应属於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 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 , 已突破了夫妻日常生活家事代理之限度 , 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 。 鉴於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 , 法院酌定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何某应分割的车辆价款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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