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支招”妇女婚内自我保护( 四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重庆市合川区杨某与肖某(女)原系夫妻 。 经法院判决离婚後 , 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杨某提出反诉请求 , 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727600元 , 并由肖某承担363800元 。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不能证明所借款有肖某共同签字或者肖某事後追认 , 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对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 以此为标准 , 在对杨某陈述的债务情况逐一审查後 , 一审法院仅确认杨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为肖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 肖某对此应负担二分之一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但是借条上有的只有杨某一人签字 , 并无肖某签字 , 肖某亦不予追认 , 无证据证明杨某、肖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 而且 , 杨某对部分借款均未能举证证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 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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