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犯知识产权 禁参与政府招投标( 三 )

第四个创新之处是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机制 。 《条例》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 , 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条例》中明确要求如果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拒不执行知识产权相关判决以及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等行为的企业 , 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还可以永久性禁止 。

第五大创新则集中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层面 。 首先是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 , 需要技术支持的 , 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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