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某银行行长给自己“放贷”600余万,今获刑三年( 二 )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办案机关发现,田某被贷款只是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冰山一角。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陈某在担任该支行行长期间,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放贷调查、组织会办,对借款人的用途、偿还能力和担保人资信等情况未严格审查,违法向多人发放贷款600余万元,而且部分款项也被其转到属于他自己的银行卡上。

  而此时的陈某犹如人间蒸发一样,毫无踪迹可循。直到他潜逃4年后的2018年3月份,陈某在安徽芜湖一超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期间,他一直冒用他人身份四处潜逃。

  找户头贷款后利用手中权力转为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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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出生的陈某不但拥有本科学历,而且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上支行行长的领导岗位。看着身边找他办事、出手阔绰的老板,他开始不满足于现状,先后投资饭店、KTV,但都因经营不善而欠下巨额债务。

  眼看自己无力偿还,陈某想到自己的发小胡某。随后,陈某找到胡某,让其找到当地居民到他所在的支行贷款,答应会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因为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陈某帮忙,加之陈某银行行长的身份,胡某答应了他的请求。而当地居民知道只需签个字,也不需要他们本人还钱,又是乡里乡亲的,也就答应帮胡某的忙到银行贷款。办理贷款过程中,胡某找来当地的居民,只需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在胡某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借款人一栏签字按手印后,再办理一张该支行银行卡交给胡某。随后,胡某便将这些银行卡交于陈某,陈某通过这些贷款资料,违法向多户居民发放多则30万,少则20万的贷款,而这些钱中,一大部分都被陈某随后转到属于自己的银行卡上据为己用,用于了偿还个人债务,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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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陈某利用其身为银行支行长的职务便利,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多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陈某逃匿,其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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