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某银行行长给自己“放贷”600余万,今获刑三年( 三 )

  办案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陈某多次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贷款,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是其身为银行支行行长,本应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但其却对银行监管制度置若罔闻,执行制度流于形式,致使重大财产损失;客观上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暴露出银行系统内部在执行落实贷款审批、监管制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执行规定要求不严肃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也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严格制度规定落实,加强风险防控。

  陈某对检察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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