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起诉苏州轨交公司入选江苏法院年度消费维权案例( 二 )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吴某需乘坐的地铁区间仅需2元,在她的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乘坐区间票价的情况下,不存在轨交公司所说的需要透支使用的情形,吴某的运输要求通常、合理,应当享有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苏州轨交公司通过票务规则排除或限制吴某享受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吴某请求确认相关票务规则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经法院组织调解,市轨交公司最终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施行。

  对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官点评称,将有助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慎重制定票务规则、提升公共运输服务质量,维护了吴某乃至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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