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起死回生”只需四道程序,已形成产业链(19)

翻新销售轮胎须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 但是 ,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

也就是说 , 企业对轮胎“美容”、修补、翻新后 , 第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 , 同时还要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 不能出现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 (文并摄/暗访组  统筹/宋建华)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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