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过期食品只奖励两毛钱 法院责令食药监局重新奖励( 五 )

本案中 , 被上诉人食药监局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院主张上诉人贾某系“职业打假人” , 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 但对贾某的上述行为 , 食药监局在行政程序中未予以认定并处置 , 在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 根据行政诉讼相关举证规则 , 对此不予采纳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打假 , 对规范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 但是以打假的名义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厂商等进行威胁、敲诈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 不具有正当性 , 不应予以支持 。 如果食药监局确有证据证明贾某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 可另行依法予以查处 。

举报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 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 , 依法应当获得奖励 , 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 , 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 , 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 , “职业打假人”自然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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