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启“商转公”业务( 二 )

此次新办法明确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 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海南省购买自住住房 , 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 , 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新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 , 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即包含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 , 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

并且 , 此次新办法调整贷款额度上限 。 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 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 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 具体贷款额度为购房所在地是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 , 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 , 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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