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二审宣判明经国故意杀人案 维持原死缓判决

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江西高院官方微信消息 , 3月19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8年9月27日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明经国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现场 。 图片来自江西高院官方微信

2017年3月17日上午 , 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 , 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作业 。 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 , 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 , 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受损 , 部分瓦片掉落 , 但未损坏墙体 , 在场的乡村干部向随后而来的明经国之妻张雪珠、之子明小龙作了解释 。 之后 , 明小龙到村小卖部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老房子 , 明经国很生气 , 回家拿一把镰铲赶到现场 , 见其土坯房受损 , 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 , 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 , 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 。 时任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 , 明经国心生怨恨 , 持镰铲多次猛击卓宇头部 , 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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