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二审宣判明经国故意杀人案 维持原死缓判决( 二 )

2018年9月27日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明经国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其作案工具镰铲予以没收 。 一审宣判后 , 明经国不服 , 提出上诉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作出前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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