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安放”的共享单车( 八 )

《指导意见》中对于企业退出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 , 必须制定合理方案 , 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 , 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 , 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 显然在这一项 , 一些企业并没有履行其应该担负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

合理规模地使用共享单车 , 是城市交通的良药;但如果超出了一定限度 , 则会变成城市交通的一剂毒药 。 “无处安放”的共享单车 , 亟须找到一条平稳无害的出路 。

本版图片 本报采访人员 伊 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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