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应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需落地生根( 四 )

二是与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评价 。 常见的是无意义评价 , 如有些用户为了赚取网站积分值会随便拷贝文字到评价栏 。 还有广告评价 , 如有些商家到同行的店铺中拍下商品后把自己商品的广告发到评价里 。 这些与被评价商品无关的内容 , 会降低其他用户阅读评价的体验 , 形成垃圾评价 。 大量的垃圾评价充斥在评价数据里 , 最终会降低评价的作用 。

三是不合法的评价 。 从广义上来讲 , 上述虚假评价、无关评价同时也可能是违法的 , 这里所说的不合法评价 , 主要指虚假评价、无关评价之外 , 以内容违法为主要特征的评价 。 实践中常见的不合法评价 , 有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评价 , 以及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他有损善良风俗的评价 。

四是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评价 。 通过上述分析 , 我们能够更加确信 , 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是一个评价构成“消费者评价” , 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有些评价是真实的、相关的、内容也不违法 , 但其存在不仅无法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购物决策参考 , 反而会误导消费者 。 比如 , 批发场景下 , 批量购买某种商品的买家往往不是消费者 , 而是相关行业的经营者 , 该买家与卖家之间常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 其交易完成后发表的大批量千篇一律的好评 , 既缺乏中立性 , 也对普通消费者毫无参考意义 , 且占据大量页面 , 从而影响消费者查看有用的评价 。 再如 , 二手商贩(俗称“黄牛”)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转售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 , 其发表的评价也毫无参考价值 。 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 也是构成“消费者评价”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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