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金华市婺城区长郭慧强受贿案开庭 被控受贿559万余元( 二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郭慧强退回全部涉嫌犯罪所得 , 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 。 被告人郭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 郭慧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 郭慧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 当庭深刻反省、自责 , 表示认罪、悔罪 。

庭审结束后 , 法庭宣布休庭 , 该案择期宣判 。 (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