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陈医生困境,不该由个人承担( 三 )

公众对铁路等公用服务机构最大的不满 , 是这些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 , 不是把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合理需求放在第一位 , 而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 双方地位极不平衡 。 在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机制建立起来之前 , 陈医生的遭遇还不会绝迹 。

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没有一项条款是针对陈医生所遇到的情况 。 医师法中有遇到重大灾害与突发事件时对医生行为的规定 。 重大事件中 , 伤病人数多而集中 , 地点明确 , 伤病情况也比较容易确定 , 比较容易调集医务人员参与救治 。 但是 , 在列车、飞机等封闭性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 或者在剧院、商场及马路等开放或半开放的公共场所 , 单个的个人突发疾病 , 对医务人员来说 , 不确定因素很多 , 此时的医生也是个人行为 , 要个人承担救治效果不理想的风险 , 对医务人员是不可承受之重——因为“陈医生困境”有其独特的条件 , 需要有专门的、针对性的立法和其他保障机制 , 才能疏解陈医生们的困境 。 陈医生的困境 , 其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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