熠昭医药下属机构违规减持飞鹿股份 吃证监局警示函( 三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 在改正前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号

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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