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整治药师“挂证”行为 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 )

《通知》要求 ,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 , 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 。 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 , 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 , 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

《通知》明确 , 自2019年5月1日起 , 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 , 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 , 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 , 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 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 , 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 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 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 , 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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