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明星、乱扔垃圾…为了偷拍他们竟然这样做!( 九 )

在节目下面的评论中 , 经常会有很多争议 , 但节目组总是打着“借助艺人影响力 , 让大家关注到生活中的小事”的名号

本质上明明是剧本创意策划后的节目 , 似乎狗仔也成了八卦的参与者 , 甚至直接是制造者 。

而这种所谓“真实”的镜头下的“真实”反应 , 从整个行业来看 , 我们作为观众接受到的信息 , 看似更“真”了 , 但其实“假”的成分却越来越多 。

试想如果明星都意识到了这类节目 , 甚至组织团队拍摄这种节目 , 却谎称不知情 , 用来帮助打造人设 , 这势必让本已浮躁的娱乐圈涂上了更多的泡沫 。

如何维权

向谁追责?

对于肖像权来说 , 擅自制作、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应该是制作方所为;而对于隐私权来说实施刺探、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 擅自披露他人隐私行为的也是制作方 。

因此 , 制作方是主要的实施侵犯艺人肖像权、隐私权行为的侵权主体 。 同时制作方主观上也存在过错;这种偷拍行为客观上也会对艺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 , 而这种损失影响和制作方的偷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因此来说 , 如果维权的话首先应该向制作方追责 。

但是节目拍摄完成后 , 也会通过一定的平台播出 。 比如通过电视台或者网络媒介播出 。 如果说在偷拍之前 , 电视台或者网络媒介已经知情 , 已经和制作方达成了类似节目拍摄方式的约定 , 则该平台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偷拍活动 , 但是仍然会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 此时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和制作方承担连带责任 。 或者平台方干脆有直接参与的话 , 则构成共同侵权 , 其本身就是侵权的实施者 。 在以上这些情况下 , 平台方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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