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宝典】股东退出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 )

2.约定回购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 , 在签订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时 , 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约定退出条件 , 如出现某种特定情形时 , 原股东需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 , 投资人退出公司 。 此种方式类似于“对赌条款” , 实践中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

|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希望退出公司 , 但无法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人 , 且也不满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可回购条件时 , 经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 可考虑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 , 实现股东退出 。 此种方式 , 实质上是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 由于公司减资会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 因此 , 法律对公司减资有严格的规定:

1.需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或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但是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但是 ,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则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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