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救护车不施救”还得遵循急救原则( 二 )

  但凭此就认定 , 四川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的急救车同属“逃避急救”的行为 , 显然有失偏颇 。 从急救车所属单位官方微信发布的说明来看 , 急救车未停车救治受伤老人确属事出有因——因该院一孕妇因凶险型前置胎盘大出血 , 病情危重需紧急输血 , 该救护车主要承担着运输急救的紧急任务 , 而且这种任务受时间限制不能中断或者调整 。 正在承担任务的特殊性也意味着 , 此急救车并未配有与特定急救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 无法适应当前的急救需要 。 让充当运血任务的工作人员去开展车祸伤害救治 , 反倒会耽误救急的最佳时机 , 也会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本分 , 同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路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 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救护车每经过一个需要急救的地点 , 就应无条件实施救治 。 恰恰相反 , 其应遵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与技术规范 , 如此才能实现科学、规范与有效救治 。 一方面 , 由於救护车的出勤执行任务 , 都有出车、归车的时间和路径要求 , 以便於接受考核而避免公车滥用 , 同时也便於指挥中心集中统一调度 , 防止自行其是下的秩序混乱;另一方面 , 120在接到求助电话後 , 即与患者形成了一种预约关系 , 120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 否则会造成违约 。 在执行任务的急救车正在履行预约责任 , 不应受特殊情况而中止 , 患者的生命权都具有一致性 , 厚此薄彼或者先此後彼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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