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女友”写“收条” 是非法拘禁还是抢劫?( 四 )

承办检察官在卷宗中发现了几个细节问题:在担保人刘某的证言中提到她曾与张某在微信中聊过借钱和还钱的事;被害人的陈述中提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稳定收入;从张某身上搜到的收条与张某手机中的收条并不是同一张收条等 。 通过上述细节引导公安机关补证 , 在刘某处取得能够证实钱是从被害人晓静处借的 , 已经还给犯罪嫌疑人但没有还给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了银行卡交易记录 , 能够证实张某的银行卡在借款日以前 , 并没有大额交易记录 , 而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借款日以前 , 有大额汇款记录;向被害人核实了写收条的时间 , 恰与案发时嫌疑人张某让其司机去买纸、笔、印泥的时间吻合等等 , 排除了嫌疑人的辩解 , 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属实 。 证实了137万元是被害人晓静的钱 。

“这些证据说明 , 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暴力殴打、非法拘禁、侮辱胁迫的方法 , 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 , 逼迫晓静书写收条 , 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晓静的137万元 , 侵犯了晓静的财产权利 , 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 ”办案检察官这样认为 。 因此 , 东港市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 , 并向法院提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 ,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王平 尚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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