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生校园内互砍:杀人少年母亲称其系正当防卫( 七 )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取的案件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5月2日陈家和李家达成协议,由陈家拿11万作为安埋费给李家,李家对尸体进行火化。5月3日下午,在瓮安公安局主持下,瓮水办事处、永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陈家给死者家属道歉。
“我们没有协议书和收据,我们是将钱交给政府的,由政府派人去与死者家属商谈,后面他们只给我们通报协议情况。”李蓉对新京报采访人员说,“11万元当时我们拿不出来,政府有关部门给了6万,还要我们不要说出去,不愿意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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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7日,陈浩瀚父母准备了一箱书籍,计划第二天探视时送给陈浩瀚,陈妈妈手中捧着儿子幼儿园时画的“一家三口”。 新京报采访人员 韩茹雪 摄
是否正当防卫?
2014年10月28日,瓮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陈浩瀚有期徒刑八年。事件平息下来了,但两家对结果都有不满。陈家上诉至黔南州法院。
2015年1月22日,二审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2015年2月11日,陈浩瀚还不知道这个消息,他在少管所写信给母亲,“我听说我有可能会二审,就是我有机会改判了,想我的时候多看看天,也许我也在看。”
陈家一直在申诉,代理律师林丽鸿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陈浩瀚案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林丽鸿表示,其一,案发当时,死者李尚可殴打并持刀刺杀陈浩瀚,陈浩瀚正面临严重的暴力侵害。其二,陈浩瀚是在李尚可正在持刀行凶的过程中进行防卫的,该侵害具有紧迫性。其三,陈浩瀚制止李尚可后,立即逃离现场到治安岗亭求助,可见其目的是防止对方继续行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具备防卫意图。其四,陈浩瀚的防卫只是针对李尚可本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并未伤及他人。因此,陈浩瀚的行为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限度”五项条件,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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