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打伤他被判刑 三年后他被拘 因邻居当年受轻微伤( 五 )

  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虽然在实体方面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程序上是违法的。这也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人们认为的合法,但是不合理。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则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到两点程序违法还是比较中肯的。袁长生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怎么还要对他进行拘留?

  警方的解释是,“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程序违法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一般应予撤销;对有些程序违法却无法弥补和完善的,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正确性的,可以确认。总之,要根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情况和关系,以及程序违法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而无视程序违法,认为程序违法不影响具体执行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罚要格外慎重,当地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能否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好简单地评价对与错。但是,这个事情除了上述已经确认的程序违法外,还有一处程序是有问题的,从袁长生的叙述看,派出所是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过来,根据当年的鉴定——袁某受了轻微伤,就做出处罚,这个也存在程序违法嫌疑。派出所应该对当年那起伤害案的事实进行调查,搞清楚袁长生在这起案件中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有过错还是没过错等事实,不能仅仅根据袁某当时受轻微伤这个结果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王律师认为,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中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行为,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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