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36条措施保障台胞权益:着力解决实际困难( 三 )

“比如 , 根据有关规定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 , 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 , 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 。 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 , 部分台湾同胞向我们反映 , 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 , 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 , 故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 。 ”姜启波说 。

“针对这一问题 , 《若干措施》专门规定 , 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 , 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 ”

他还举例称 , 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 , 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 , 《若干措施》专门规定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 , 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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