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台条例规范“家校界限” 教父母成为“父母”( 三 )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 , 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 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 , 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 一方开展家庭教育 ,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怎样科学厘清和设置学校与家庭、老师与家长在教育下一代任务中的职责“界限”?

  对此 ,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解释说 ,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 , 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旨在把各方职责弄清楚 。 ”

  “过去 , 大家可能对‘家庭教育’有误解 , 将其简单地理解为请家教、上辅导班 。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说 ,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家庭教育”概念进行了界定: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 , 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