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红带假货这么难管( 二 )

网红带货方式就是微商 , 微商之所以成为难点 , 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没有对社交平台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电子商务法全文对平台责任的规定 , 前提条件是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 那么 , 像直播、微博、微信这类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 , 在微商行为中的法律定性 , 电子商务法没有给出答案 。

一方面 , 我们若将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扩大化 , 等同于电子商务平台 , 那么对微博、微信、直播平台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 因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仅是储存空间和网络服务 , 既不从电子交易中获利 , 也没有对电商交易提供特殊渠道 , 让微信承担淘宝平台的责任 , 这是匪夷所思的 。 另一方面 , 我们若将网络服务平台完全从电商法体系剥离 , 这就会让社交电商成为法律空白地带 , 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实践中 , 对于社交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和地位必须作出特殊性规定 。 第一 , 应明确两类平台性质之间的转化 。 例如 , 某社交平台专门为电商开设了购买渠道 , 这实际就是将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性质转变为电子商务平台性质 , 就应该承担电商平台责任类型 。 第二 , 应强化社交平台投诉监督渠道 , 平衡平台中立性原则与消费者权益倾向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 对没有建立完善投诉监督机制的平台 , 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认定 。 第三 , 必须强化对平台内容分发算法的监管 。 内容分发虽然受算法影响 , 但算法推荐内容应“人畜无害” , 未经核验的内容 , 包括危险动作、影响到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未经核验的微商行为、低俗等信息不应进入到推荐程序 。 第四 , 平台应对广告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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