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红带假货这么难管( 三 )

微商平台的广告类型有三大类 。 一是程序化购买广告产生的广告 , 此类广告多为精准营销广告 , 对用户的伤害力极大 , 平台应依法建立起监测与投诉系统 , 建立溯源机制 , 避免让违法广告成为网盟毒瘤 。 二是平台发布的引流性广告 , 包括软文、信息流、竞价排行等类型 , 平台是此类广告的发布者和经营者 , 应承担广告责任 。 三是网红自发的广告 , 这类广告非常复杂 , 既包括软广和硬广 , 也包括视频、文字、图片、段子、语音等多种形式 , 有的甚至还在其中掺杂各类微信号、电话、链接等 。 平台应对此类广告加强监控 , 不应对此类广告纳入算法推荐范围 , 更要避免“热门” 。

网红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 关注度不能也不应被滥用 。 网红经济是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 , 社交电商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去中心化和去网红化 。 随着互联网法治的不断完善 , 网红经济正从2014年高速发展期 , 逐渐走向式微 。 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 , 对主体的登记措施 , 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正在制定的社交电子商务法治性文件正在进行论证 , 未来有望出台一部能够真正约束网红带假货的法律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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