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36条措施 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三 )

比如 , 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 , 部分台湾同胞向法院反映 , 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 , 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 , 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 。 针对这一问题 , 《若干措施》专门规定 , 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 , 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

再如 , 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 , 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 , 《若干措施》专门规定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 , 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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