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二审 排放不合格不得上( 二 )

从3月1日起 , 在广州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外地籍号牌车主已无需再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中 , 对涉及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

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的第二十二条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 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 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