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台条例规范“家校界限” 教父母成为“父母”( 三 )

如何避免家庭教育变为“丧偶式教育” , 防止父母一方在孩子教育中严重缺席?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 , 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 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 , 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 一方开展家庭教育 ,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怎样科学厘清和设置学校与家庭、老师与家长在教育下一代任务中的职责“界限”?

对此 ,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解释说 ,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 , 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旨在把各方职责弄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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