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泛滥 法规建设要行动起来( 二 )

  大数据是在互联网充分发展後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 。 进入互联网时代後 , 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与网路建立起了密切而广泛的联系 , 各种活动都可以在网路上留下痕迹 , 从而在网上形成了庞大的资料库 。 政府利用大数据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 , 企业则可以利用大数据更有效地寻找到目标客户 , 实现精准营销 , 甚至可以从中挖掘出企业的业务拓展方向 。 但是 , 一些电商企业在掌握了大数据技术後 , 却出现了利用其“杀熟”的现象 , 一些电商企业的老客户在向同一电商继续购买商品和服务时 , 其支付的价格反而高於新客户 。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 , 商家对於老客户只可能以更低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来粘住他们 。 但是在电商经营中 , 尽管商家对留住老客户也很重视 , 却可以以更高价格来“忽悠”老客户 。 这种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 ,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电商利用了自己对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和消费者对互联网技术的相对劣势这两者之间所产生的空当 , 电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大数据“杀熟”依赖的是相关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资讯享受上的不平等关系 , 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欺瞒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 理应受到监管 。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能够就大数据“杀熟”现象展开调查并对一些电商公开点名批评 , 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高度的责任心 , 这种积极态度应当得到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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