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官员利用“股权分红”获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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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官员利用“股权分红”获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图片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之后,曾在南京、连云港等多地区多岗位任职的郗同福,便踏上了20余年的犯罪之路。哪怕已于2013年2月正式退休后,他仍不收手,直至2017年案发

  “股权分红”获得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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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郗同福所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源于其在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巨额股权。

  除了为公众所熟知的官员身份外,对“外地老板包工程赚大钱”眼红心热的郗同福还和妻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着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股权分配协议、郗同福供述等证据来看,这些企业虽由亲友出面,但郗同福却享有最后“决定权”。而正是南京的这家市政公司,让郗、李二人仅出资500万元却轻松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进而为郗、李二人带来了“股权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江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系江宁开发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2月在郗同福的“关照”下,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如愿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江宁开发区开始对下属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能将该公司改制给自己,曹某多次通过郗同福的妻弟李某甲找到郗同福寻求帮助。后郗同福在江宁区党工委开会讨论时,提议将该公司改制给曹某,并在有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时,进行“斡旋”和说服,最终使曹某如愿以偿。不仅如此,郗同福还极力在土地受让、规费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年限等方面给予关照。

  2004年,为感谢郗同福的前述“关照”,曹某在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和李某甲合作成立了连云港某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后曹某以其南京某公司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李某甲则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但李某甲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仅出资500万元,余下的1215万元便“自然而然”地由曹某代为支付。上述情形,郗同福全都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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