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官员利用“股权分红”获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 四 )

  对于自己和妻弟均参股的这家公司在连云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郗同福在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均不遗余力地给予了“关照”。2007年下半年,在调离连云港前,郗同福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并分红,曹某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某甲如愿获得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实际获取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然而,此时的郗同福早已没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时的激动之情,有的却是无尽的掩饰和噩梦。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生财“有道”,“巧赚”百万“购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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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伙同妻弟收受逾千万元股权外,郗同福还“长袖善舞”,两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轻而易举“购得”商品房。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的门面房,打算投资。得知该小区开发商与其此前曾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都“大力关照”过的某房地产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张某后,郗同福便和对方谈起了“买卖”。

  张某对此自然心领神会,很快就安排下属以208.9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379.95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名义上卖给郗同福的连襟李某乙,但该房产实际上为郗同福夫妇所有。经鉴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应为人民币304.82万元。

  “我安排下属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套门面房卖给了郗同福,以此变相向郗同福输送了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利益。”张某的这席话,一语道破了这桩“买卖”的玄机。

  其实,这已经是郗同福故伎重施了。早在2004年,当特定关系人刘某看中曹某所属公司开发的两间商品房时,郗同福便向曹某打招呼要求“优惠”,后刘某果然以59.52万余元的价格如愿购得这两间商品房——这两间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为107.23万余元。

  “曹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房,表面上看是给刘某的‘优惠’,实际上是给我的,他其实就是借这个机会向我行贿。”郗同福在案发后交代。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对此,无论是张某、曹某,还是郗同福,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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