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判30起案件涉302人 “黑老大”被判死缓(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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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以开设寄售行为依托 , 网罗众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 十余年间在麻城市城区以5%至20%的高额月利率向百余人非法放贷 , 长期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 , 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 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以陈国松为首、家庭成员为基础、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 , 形成不成文的组织纪律 , 采取多种、多样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 , 在麻城市城区及部份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恶 , 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70余起 , 先后致使多人轻伤 , 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敢在当地工作 , 被迫背井离乡 , 严重破坏该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
该组织存续期间 , 内部形成了“要债时要凶狠 , 可以搞事但不能搞大”、“可以吓人但尽量不动手”、“遇到问题及时汇报”、“要债时不准吸毒”等不成文的惯例 。 陈国松会对做得好的组织成员进行奖励 , 对没有按其要求做事的组织成员进行训斥 。
在10余年间 , 陈某等人以5%至20%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上百人违法放贷数百万元 , 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 该高利放贷收益一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和高利放贷的本金;另一部分为骨干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 发放固定工资、提供住宿 , 向部分组织成员发红包、给费用 , 为实施犯罪时统一安排车辆、购买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支付辩护费用 , 向部分被害人支付赔偿款 。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 陈某领导石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人数众多的、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 , 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构成要件 ,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 陈某对该组织非法高利放贷具有绝对控制权 , 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石某等19人为积极参加者 , 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石某、陈某、沈某等19人决定执行10个月至9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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