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不合格化妆品光通报还不够( 二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到5倍的罚款 。 几十次通报 , 意味着至少有几十次发现了不合格化妆品 , 假如每次通报之后都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3倍到5倍的罚款 , 会让企业难以承受 。 即使企业不差钱 , 监督部门也有办法对付 。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监督部门不仅可以撤销产品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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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号 , 还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停产和吊销生产许可证 , 意味着该企业可能被临时甚至长期逐出市场 , 企业是不敢掉以轻心的 。

因此 , 对于不合格化妆品集中于一处这一现象 , 除了要对商家唯利是图和逃避监管的手段有充分认识、进而提升治理力度外 , 更应该检视执法是否只注重通报、不愿意下狠招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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