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20万却只还了60万 被诉后为啥获法院支持?( 五 )

在审理中 , 其中唐某于2012年9月29日出具的2万元的借条上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 , 法院认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之规定 , 故对唐某辩称该2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不予支持 , 唐某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 。

关于原告陈某主张的借款利息 , 因2万元借款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 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 , 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本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 ,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 故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以起诉之日(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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