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盗刷“借款”构成盗窃罪

案情:2017年6月 , 王某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可免征信办理网络贷款 , 次日 , 宋某约见王某办理网络贷款 。 王某以帮宋某办理贷款为由 , 从宋某处骗取了手机和支付宝密码 , 冒用其名义从“蚂蚁借呗”里借款4000元并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挥霍 。 当晚 , 宋某发现被骗 , 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王某落网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 , 王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 , 可以类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 , 以诈骗罪定性处理 , 但因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标准 , 不构成诈骗罪 。 笔者认为 ,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具体理由如下:

对王某冒用宋某的支付宝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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