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无可忍——莫言的“笔墨”官司( 八 )

所以 , 在被告难以逻辑自洽的答辩中 , 显而易见的是:制作与上传本就是不可分割的一体 , 而其目的就是为了企业宣传和营销牟利 , 其实质就是假借他人的影响力 , 提升自家产品的知名度的严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

而对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主张 , 刘汝忠表示 , 由于莫言之前从未参与过任何产品的代言 , 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参考 , 同时我们也不认可对方提交的全是负债的财务账目 , 建议法院参考其他名人产品代言的价格进行参考 。

知名人物的影响力是衡量和评估其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 刘汝忠认为 , 无论从专业领域中取得的巨大成就 , 还是从作品对世界和时代的深远影响以及所获诸多奖项为祖国赢得的至上殊荣等方面来看 , 莫言的影响力均要比很多人要大 。 高深的文学造诣使得莫言在业内外享有美誉、在国内外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商业价值不菲 。 莫言曾婉拒的知名文具企业及星级连锁酒店企业每年600万元的代言邀请即为例证 。 所以 , 其人格权所具商业价值也自然、必然、当然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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