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期货及前股东5宗违法 总经理遭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五 )

四、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日 , 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 , 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五、2017年4月20日 , 中州期货自有资金账户资金被司法机关扣划 , 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对上述事实一行为 , 中州期货、隆昌集团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 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 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 , 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之规定 。 中州期货的行为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形 , 隆昌集团的行为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关于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 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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