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期货及前股东5宗违法 总经理遭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七 )

以上事实有中州期货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法院裁定书等司法文书、董事会会议资料、年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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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琦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 处罚告知事项其既没有决策权 , 也没有参与执行 。 根据《中州期货作业规范》 ,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责任由公司综合部或合规部提出 , 由首席风险官审核后 , 综合部向监管部门报告 。 上述业务不属其分管或主办事项 , 其也没有配合责任 , 且自2012年被公司外派 , 仅是挂名财务副总 。 因此 , 不应承担责任 。

经复核 , 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唐琦知悉以中州期货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而引发的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 其对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被冻结扣划事项知情 , 并知悉隆昌集团质押中州期货股权事项 。 唐琦提出的2012年以来因工作外派仅是挂名财务副总的说法不构成免责理由 , 且未提供证据支持 。 唐琦作为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规定 。 鉴此 , 对唐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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