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天不老酒”被判侵害“飞天茅台”商标,赔偿90万元( 二 )

本文原始标题为:“飛天不老酒”被判侵害“飞天茅台”商标 , 赔偿90万元---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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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第10147169号商标中的“飞天”图案

飞天不老酒公司辩称 , “飛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贵州茅台上述两款“飞天”图文商标的注册时间 。 而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敦煌飞天图”是敦煌艺术的标志 , 任何合法主体均有权合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 , 贵州茅台的注册行为不能成为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的有效理由 。

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自1985年1月被原国家轻工业部授予“1984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金杯优质酒”称号起 , “飞天茅台”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奖项和荣誉证书 。 2012年12月 , 贵州茅台方面核准注册第10147169号酒类飞天图案商标 , 2013年1月又成功注册了第10195572号“飞天”文字商标 。

2013年7月31日 , 飞天不老酒公司成立 , 2015年1月从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的授权 , 2017年7月又从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标的授权 。

法院判被告侵权赔偿茅台90万元

此次被告涉案的“飛天不老酒”酒盒左侧是一个单手托酒杯的仙女图案 , 旁边印有“飛天不老酒”的字样和钤印“飛天不老” 。 庭审中经比对 , 其侍女形象、人物朝向和贵州茅台的第10147169号飞天图商标基本一致 。 此外 , 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已于2015年被宣告无效 。 据此 , 法院一审判决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停止侵害“飞天茅台”商标 , 同时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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