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解约后,这件事情不要忘记做了!( 三 )

图4/7

机电公司虽然于2018年2月26日与黄某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但在上述交易期间 , 黄某瑾系机电公司指派负责该交易的经办人 , 故在车辆配件公司与黄某瑾对案涉货款进行对账确认时 , 黄某瑾虽已无权代理机电公司 , 但车辆配件公司有理由相信黄某瑾仍享有代理权 , 其对账并确认欠款的行为对车辆配件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 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机电公司承担 , 故车辆配件公司要求黄某瑾承担案涉债务的主张 , 缺乏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综上 , 判决机电公司偿还车辆配件公司货款518647.11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代理行为有效 。

法官说法

与员工解约后,这件事情不要忘记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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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况在生活中时有发生 , 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 , 为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 在出现特殊岗位 , 如高管、业务代表等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时 , 应及时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出具代理权撤销的声明或公告 。 另外还应注意尽量避免个人收款 , 而应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进行收支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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