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僵尸企业要“短平快”( 二 )

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 , 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 , 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 。 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 ,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 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

“破产程序启动后 , 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至关重要 , 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 。 ”刘贵祥分析说

社会

, 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 , 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 , 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不明确 , 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 , 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 。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 , 用于债务人公司继续经营的借款 , 符合法定程序的 , 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

此外 ,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 ,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 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 , 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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